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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資訊: (社會福利知多少) 新法律援助計劃

2013年4月

 

根據2012年《法律援助、罪犯判刑和懲罰法(LASPO)》指出,一項新的法律援助計劃將從今年4月起生效。此計劃將從法律援助範圍中剔除家庭私法案件(正面對家庭暴力之受害者及現正申請法庭令,以保障曾受虐待的兒童之成人代表除外)。為了有效管理此計劃,《2012年民事法律援助(程序)規例》已規定在這些案件中可獲接納,以取得法律援助的證據種類。

 

將從法律援助範圍中剔除的家庭私法案件包括兒童私法案件(如接觸兒童或其居住問題)和附屬的經濟救援案件(如離婚導致的金錢和物業糾紛)。這類情況的法律援助在4月之前是可通過經濟及案情審查而獲發的。然而,新法律援助計劃在4月生效之後,這類情況的法律援助一般只適用於家庭暴力受害者一方,或是正面對受虐風險的兒童之代表人。

 

一)在兒童被法院確認為案件的一方後,家庭私人個案中的兒童仍然可獲得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將繼續防止或解決被誘拐兒童個案,法律援助也可繼續適用於目前的家庭暴力或強迫婚姻的保護性禁令和家庭調解,並將持續適用於家庭公法,而該類案件往往涉及虐待兒童。

 

規例中列明的證據名單如下:

 

(1)家庭暴力罪行的判罪或警方發出的警告;

 

(2)尚未結束的家庭暴力罪行的刑事訴訟證據;

 

(3)目前仍生效或在兩年之內所申請的保護性禁制令或命令;

 

(4)答辯人根據1996年家庭法對法院作出的承諾(或在蘇格蘭和北愛爾蘭所取得以取替保護性禁令),而申請人所作的承諾並沒有衝突情況;

 

(5)由多機構風險評估會議主席所發的書信,以確認在過去兩年內申請人已被轉介該會,而該會已實施計劃保護申請人,使其免受答辯人虐待;

 

(6)在過去兩年內裁定家庭暴力的事實之法庭紀錄副本;

 

(7)由英國醫生、護士、助產士或健康隨訪員所發出的書信或醫學報告,以確認在過去兩年內他們檢定了申請人的受傷或健康狀態是與家庭暴力狀況一致,而醫生沒有理由相信其受傷或健康狀態不是由家庭暴力所造成;

 

(8)由社會服務部門所發的書信,以確認在過去兩年内申請人曾被評估為面臨受答辯人虐待的風險;

 

(9)由英國家庭暴力支援組織所發的書信,以確認申請人在過去兩年曾於避難所度過至少24小時。

 

當兒童私法案件涉及兒童虐待時,申請人必須出示類似證據。

 

詳情請瀏覽http://www.legislation.gov.uk或向華人資料及諮詢中心(CIAC)查詢,電話:08453131868(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10時-下午6時);電郵:info@ciac.co.uk;或瀏覽www.ciac.co.uk(網站備有中文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