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偉律師撰文
梁祖永翻譯
王律師:
你好。
最近在新聞看到有關一位越南裔陶大衛醫生(Dr David Dao),在乘搭美國聯合航空公司航班時,因為航班機票超售,被強行拖下飛機。我想請問,如果同樣事情發生在英國,法律上我有什麼權利?謝謝。
李先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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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謝謝你的問題。相關的歐盟法律是Regulation (EC) No 261/2004。大約而言,全球所有在歐盟國家出發,或以歐盟國家為目的地的航班,都必須遵守歐盟的法律。即使英國已啟動程序退出歐盟,歐盟法律在英國仍然有效。
若航班機票超售,在不准許乘客登機前,航空公司必須首先向乘客提出以若干利益為條件,以換取乘客自願放棄乘搭該航班的權利。如果沒有足夠乘客自願放棄,以致機位不足,有乘客不能上機,航空公司可以在違反乘客意願的情況下,不容許某些乘客上機,但必須要作出賠償。
不獲准許登記的乘客,有權:
‧在七日之內得到賠償機票票價,或回到第一出發點的回程機票,或轉乘其他班機到達最終目的地
‧得到航空公司的照顧(茶點、餐饍、酒店住宿、往來酒店與機場的交通、打兩次免費電話、傳真、電報或電郵)
‧最高賠償金額
– 所有1,500公里以下的航班為250歐元
– 所有1,500公里以上來往歐盟國的航班,和其他所有1,500公里至3,500公里的航班為400歐元
– 所有其他航班為600歐元
根據歐盟規定,航空公司必須在所有辦登機手續的櫃檯,以清晰的文字貼出以下的通告:
「如閣下不獲准登機,或者你的航班取消或延誤超過兩小時,請在辦登機手續的櫃檯,或登機閘口要求提供訊息,列明你的權利,特別是有關賠償和得到協助的權利。」
若有不獲准登機或航班取消航班的情形,相關航空公司亦有責任給每位受影響的乘客一份書面通知,列明賠償及援助協助的條件。
但如果航班取消是因為特殊原因,例如安全受到威脅,航空公司未必會作出賠償。
雖然航空公司在有作出賠償的情況下,有權不准乘客登機或航班取消,但過去從來沒有把已經登機並在座位上坐好的乘客強行拖下機的先例。
如果你相信自己有合理理由向航空公司投訴不獲准登機、被降低客艙等級、航班取消或者延誤太久的話,你應該先聯絡相關航空公司或旅行社,如果未能解決,你可以聯絡「英國歐洲消費者中心」(UK European Consumer Centre);投訴表格可在以下網址下載:http://www.ukecc.net/contact-us/index.cf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