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
文/百基拉
減價貨品並不等於次貨,購買減價貨並不等於說你就只能享有次等的消費者權益。從商店購買減價貨時,以下的消費權益同樣適用:
1.貨品必須符合賣方的描述(Satisfactory as Described)
2.貨物必須具有令人滿意的質量(Satisfactory Quality)
3.貨物必須達到功用(Fitness for Purpose)
這便是我們在宣傳單張或收據上看到的「這並不會影響你的法定權利(This does not affect your statutory rights)」的意思。
如果貨品減價是因為賣方已表明貨品存在的問題,你便不能以該問題作為退貨的原因,舉例說:如果你在買一件大衣前,標籤上說明大衣上有一個洞而降價出售,在購買後,你就不能就賣方已指出的事實投訴。但是,如果你發現商品有另一個你沒有被告知的問題,那你是可以退回,並要求修理、更換或退款的。
在某些情況下,賣方指明顧客不可退回減價貨品,儘管這樣,賣方亦不能限制消費者的權益。舉例說,如果貨品或收據上寫著「銷售商品不設退換」,這並不表示你不能退回有問題的貨品(除非你事先已被告知有關問題)。如果賣方不接受的話,可能會觸犯法例,消費者可向貿易標準(TradingStandards)投訴。
如果你以正價購買貨品後希望退貨,而適逢商店減價期,你所獲退回的金額就可能只會是該貨品目前的銷售價格。然而,若你是因貨品本身的問題而退貨,並且是在合理的時間內,你理應獲退還所支付的全部金額。因此,消費者應妥善保存付款收據,以作日後證明。
最後,如果你在商店減價期間消費,過後卻改變主意,商店是有權拒絕你的更換或退款要求的。不過,商店也有其退貨條款,某些店舖會容許顧客退貨,但只發放信用票據(Credit Note),一般在收據背面或收銀處都能讀到這些政策的細節。
(資料來源:http://www.adviceguide.org.uk/england/consumer_e)
2014年8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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