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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資訊: (英國法律常識) 客戶拖延付貨款資金周轉有困難

2014年10月
撰文/王世偉律師
翻譯/梁祖永

 

 

王律師:

 

你好。我最近開設了一間小公司,業務是向一些大公司和政府機構供應文具。我發覺在資金周轉上非常困難,因為有些大公司經常拖延付款。雖然我最終會收到貨款,但由於他們的拖延,我被迫要向銀行借貸周轉,才能繼續經營。我估計他們拖延付款是因為我是小公司,要倚賴他們才得以生存。這不公平的做法增加了我的經營成本。我想知道這種做法是合法的嗎?我可以做些什麼改善這情形?謝謝。

 

小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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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讀者:

 

謝謝你的問題。你的法律權益,決定於你和客戶之間的合約內容。假如合約內沒有提到付貨款的期限,你可以運用「延遲支付商業債務(利息)條例1998」(Late Payment of Commercial Debts (Interest) Act 1998),去爭取你的權益。

 

這條法例原初是給予中小型企業(少於50名僱員者)向大企業和公營機構(不論大小)追討利息的權利,後來作出修訂,自2000年11月1日起,小企業也可以向其他小企業追討「法定利息(Statutory Interest)」。

 

出售貨物、租賃貨物或提供服務之後,客戶延遲付款,經營者都有權收取利息。「法定利息」是單利息而非複利息,息率是英倫銀行的基本利率(Base Rate)加8%。所加的8%是補償小企業向銀行借貸所付的利息。如果客戶遲過以下規定日期付款,就應當付利息:

 

‧完成供應貨物或提供服務後30日。

‧收到發票(或通知客戶要付款)後30日。

‧買賣雙方協定的付款日期。企業之間的交易可協定付款限期為60日,如果雙方的協定多於60日,所定的期限也不能對賣方「明顯不公平」。

 

一般來說,若合約中如有取代上述法例的條款,該條款可被視作無效。但如果合約中對延遲付款訂明有「充足的補救條款(SubstantialRemedy)」,足以防止延遲付款,或延遲付款時足夠補償賣方的損失,則合約仍然可以包含有條款取代上述「法定利息」的法例。至於何謂「充足的補救條款」,就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行動的步驟

以下是你保障自己法律權益的步驟:

 

‧向客戶指出合約中的付款(及接納或驗證)條款。

‧確定合約中付款限期不超過30日。如果限期超過30日,你可以考慮是否按上述條例要求收取利息。

‧研判合約中在延遲付款的情況下是否有「充足的補救條款」。

‧若付款限期超過60日,研判所定的條款對你是否「明顯不公平」。

‧如果你向客戶發出追討付款的信件,應考慮列明上述法例給予你公司的權利。

 

◎結論

很明顯,上述的步驟只是列出你的法律權益,在經營生意的時候,還要考慮其他的因素(例如和客戶的關係)。任何的爭議,最理想的做法是先有對話交流,向延遲付款的客戶解釋你資金流動的困難,一起解決問題。只有當對話交流不成功,才考慮法律途徑會比較合適。

 

 

2014年10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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